会员中心
欢迎新会员 韩文宇 加入学会中国颗粒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根据《中国颗粒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与颗粒学相关领域(如能源、化工、材料、建材、轻工、冶金、电子、气象、食品、医药、环境、航空和航天等)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或团体,自愿加入学会,拥护学会章程,参加学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审核符合会员条件者,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团体会员是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三种类型。
第二章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三种类型。
第四条 入会资格
1、学生会员: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在读学生;
2、普通会员:在颗粒学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方面的从业人员;
3、高级会员:会员会龄在5年以上(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不受此限制),在本领域取得显著业绩者;
进入本会的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全体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免费取得学会主办期刊摘要信息(电子版)
3. 按发行价70%优惠订阅学会所主办的期刊;
4. 向会员推荐介绍由学会会员编著的颗粒领域相关的专著、报告等成就;
5. 可免费参加学会主办的颗粒相关领域的微课堂或大讲堂活动;
6. 可搜索微信公众号“中国颗粒学会”,关注中国颗粒学会官方微信,浏览获取学会推送信息;
7. 参加本学会及分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展览活动,享受会议注册费优惠政策;
8. 申报中国颗粒学会组织的各种奖励;
9.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作为学会各项学术活动和期刊的评审专家;
10.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高级会员增项权利
1. 优先获得学会组织专家提供的技术咨询、成果评价和成果鉴定等服务;
2. 有资格通过学会申请中国科协相关项目;
3. 具有申请为专家库成员的资格;(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可申请,并进入学会专家库及在学会网站展示)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2. 按规定缴纳相应会费;
3.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 为学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5. 及时登录会员信息库更新单位、邮件地址、电话等有变化的个人资料。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晋级及退会程序
(一)入会:由本人在网上进行申请,填写个人会员信息;交纳会费;经审批后获得会员编号和电子会员证。
(二)晋级:
高级会员:普通会员申请高级会员资格需自荐,并由1(或2名?)名高级会员或以上级别会员推荐,由学会审核批准。
(三)退会:
(1)个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
(2)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两年内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原会员证作废;
(3)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予以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4)会员退会后重新入会的,会员号重新编排,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
1. 学生会员、退休会员可免交会费,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
2.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费:100元/年,鼓励一次性交纳4年会费,享受优惠300元/4年(现任理事已交理事费的不用再交会员费),并开具正式发票。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资格
团体会员可以是本会业务领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权利
1. 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有关的各项活动;
3. 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4. 参加学会组织实施的各类人才举荐、学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包括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学会所有奖项等);
5. 可在中国颗粒学会网站及有关媒介进行本单位简介、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
6. 可在中国颗粒学会网站免费发布本单位人才招聘信息;
7. 优先享有本会大型活动赞助冠名权;
8. 可根据本单位需要向学会申请提供产学研信息、技术咨询及成果推广等与学会领域相关业务的服务;
9. 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高级会员和会员;
10.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2. 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
3.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并宣传,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在网上进行申请,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经审批后成为中国颗粒学会团体会员。
(二)退会:
(1)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2)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3)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
(1)如遇法人单位和其所属机构同时成为学会团体会员时,应分别交纳会费。
(2)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交费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3)团体会员单位也可根据各自情况申请一次交纳多年会费,但一次最多不得超过4年。
第四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五条 会员须在新的自然年度起始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交纳时间最迟不晚于新年度的3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学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入会会员均为中国颗粒学会会员。各地方颗粒学会会员通过申请,可同时成为地方颗粒学会、中国颗粒学会的会员,拥有中国颗粒学会会员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本条例于2019年8月9日经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颗粒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