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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颗粒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8月6日 来源:中国颗粒学会

中国颗粒学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颗粒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Particuology,缩写CSP。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中国颗粒科学与技术相关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颗粒科学与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团结组织全国颗粒科学与技术相关工作者和相关单位,推动颗粒科学与技术的传播、交流、普及、推广、升级、发展和繁荣,促进人才培养,带动学科交叉、融合和创新,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颗粒学相关科技在国民经济和高新技术中的支撑作用,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建设。
本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和学术民主、弘扬客观求真的科学精神、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发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和协同创新;
(二) 普及科学知识,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图书、报刊及相关影音制品,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三) 传递科学方法和技能,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助力研发能力的不断提升;
(四) 培养科学兴趣,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弘扬科学精神,点燃科学激情;
(五) 推动技术革新,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国内外合作,发挥平台和枢纽作用;
(六) 实现战略支撑,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建议、战略咨询、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编审;
(七) 举荐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 维护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设和谐的会员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颗粒学研究、生产与应用、及其相关领域从业的工作者或单位;
(四) 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干部;
3. 颗粒学相关学科、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五)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人员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具备入会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颁发会员证;或由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并颁发会员证,报本学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中申报的工作人员将自动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惠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优惠获得本学会的服务;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 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七)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学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在涉及本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应热爱本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x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备案。本学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之一,其名称为“中国颗粒学会XX专业委员会”或“中国颗粒学会XX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中国颗粒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或《中国颗粒学会XX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本学会基金;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8年8月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