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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颗粒学会青年理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1日 来源:中国颗粒学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颗粒学会青年理事会的管理,更好地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规范青年理事会的正常运作,促进青年理事间的沟通,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参照学会理事会条例制定和执行。

青年理事会

第二条 青年理事会组成应考虑到不同领域的适当比例,确保其广泛代表性。青年理事的推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青年理事会和理事会可合并召开,办法同理事会召开。

第四条 青年理事会应通过举办青年学术论坛等活动加强与青年学者之间的交流。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青年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如果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青年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六条 青年理事应积极参与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青年理事须密切联系所在单位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颗粒学工作者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条例由青年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