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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颗粒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1日 来源:中国颗粒学会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颗粒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Particuology,简称:CSP)专业委员会是根据颗粒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发展需要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CSP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专业委员会接受CSP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CSP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颗粒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可、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向产品的转化,提升在国家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方面的影响力。专委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和CSP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不另订章程,可根据CSP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专委会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专委会须遵照CSP章程、本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以专委会名义签署商业合同、协议等。

专委会的创建、更名和合并、撤消或注销

第五条 专委会的创建

1.申请:80名及以上CSP会员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可联名提出创建专委会的申请。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CSP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建议重视企业会员,须有1/5以上的会员来自企业。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

2.审核:学会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其创建的必要性。

3.批准: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拟创建专委会的申请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专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学会秘书处负责向中国科协备案。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第六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并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专委会决议后,上报中国科协备案。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七条 专委会的撤消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动议,报学会秘书处,并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该专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中国科协备案。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

第八条 专委会的注销

专委会应严格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按期召开专委会工作会议、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相关工作文件。若专委会连续2年不开展相关活动,则视其为自动退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注销,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专委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

1.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专委会委员可设团体委员,团体委员须派一位代表,代表该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该代表应由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按学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2.第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发起人和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上一届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3.在专委会换届之间可进行委员增选,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的选举方式。

4.委员连续3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专委会委员资格。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专委会有提醒义务。

第十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专委会设主任1人(65岁以下,正高),副主任3~5人(至少2位55岁以下),秘书长1人,若有特殊情况,如年龄、职称等,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新增专委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常务理事。如专委会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2.专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

第十一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CSP常务理事会委托的理事主持。

2.专委会委员可以直接推荐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

4.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

5.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CSP颁发聘书,由理事长签发。

第十二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2.专委会换届和CSP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十三条 主任的职责是:

1.对外代表专委会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7.按照本条例规定向CSP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2.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3.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4.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5.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6. 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也可根据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设在副主任或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委会的工作,且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十八条 如专委会认为需要,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专委会有发展会员的义务,专委会发展的会员与学会发展的会员资源共享,权利义务相同。

专委会活动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专委会应:

1. 每年最少组织一次(单年专委会自己组织,双年随学会年会一起组织)学术活动,参会人数最少达到50人。

2.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报告。

3. 参与CSP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4. 按时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5. 专委会的具体活动内容、方式、地点和时间由各专委会自行确定。在活动完成后,将全套的会议资料报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中国颗粒学会”字样和CSP会徽。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和CSP的其他规则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后会议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CSP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颗粒学会2012年9月5日第五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2016年第1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