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颗粒学会理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1日 来源:中国颗粒学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颗粒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约束,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理 事 会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应考虑到不同领域的适当比例,确保其广泛代表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域划分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企业、地方学会和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推举的人士。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理事;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理事。
理事会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八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九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所在单位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颗粒学工作者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理事届中变更
第十二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其职位在该专业委员会中有变化时,由该专业委员会决定是否更换该理事。如更换时,由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一人可自动成为学会常务理事;当某专业委员会届中被撤销或合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资格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资格即终止。
第十五条 触犯学会会员条例所规定的罚则而受到处分的理事,其理事资格被终止。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2012 年 9 月 5 日由第 五 届会员代表大会制定。